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保“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院本科教学的质量和学院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类项目(重点专业、特色专业)、课程类项目(优质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含MOOC课程))、教材类项目(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实践教学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学团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综合改革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各类卓越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类项目(创新创业示范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源联动共享项目建设(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等,也可根据需要增设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二)审核“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
(三)确定年度院级项目立项指标;
(四)审核“质量工程”项目资助及奖励方案;
(五)审核“质量工程”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项目建设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条 “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及制度;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三)发布各类申报通知;
(四)为项目评审进行资料准备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
(六)编制“质量工程”年度工作报告;
(七)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工作作出规划,进行项目培育;
(二)按照学院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组织师生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项目申报;
(三)承担项目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
(四)每年12月份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
(五)协助学院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参与相关评审说明、答辩;
(二)立项后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实施,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
(四)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经费支出报告;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或成果简介并接受验收;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评审后推荐申报。
第九条 各级项目申报立项基本程序如下:
(一)“质量工程”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系(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师生参与项目申报工作;
(三)“质量工程”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
(四)“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需评审项目的数量与特点提出评审方式建议,经“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可分别采用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评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选择。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的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陈述申报基础及建设思路等并接受询问;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学院发文公布立项项目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条件为:
(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或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二)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一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相应工作经验或研究经历;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
(三)原则上每人每年申报的项目不得多于两个,其作为负责人的未结项项目达到三个时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从我院离职,如果项目周期开展不足二分之一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如果项目建设已达到结项要求,则应在项目负责人离职前申请结项,其他情况下一般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请办理项目撤销手续;
(五)“质量工程”项目应当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归属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每个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原则上为4-8人(不含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的人数可适当放宽。因项目团队成员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遴选、补充人员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应严格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优先遴选一批基础好,水平较高,能突出学院特色且已立项建设一年以上的院级项目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每年根据建设规划及相关文件足额申报“质量工程”项目的经费预算;并根据项目周期及进展情况一次性或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配套资金分建设资金和奖金两个部分。对于获得院级立项的项目,学院按照不低于省级同类民办高校项目资助标准拨付建设资金;获批省级立项后按照省厅拨付建设资金标准再追加1倍(个别项目可以高于此标准追加);获批国家级立项后按高于省级项目资助标准再次追加建设资金。另外,对获得院级立项的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及难易程度设定奖金,分两次或三次发放;获批省级立项后按照院级立项奖励标准追加奖励,获批国家级立项后按高于省级奖励标准追加奖励;特殊情况下,如需加大立项奖励额度,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经费支出报告,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立项项目结题后,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附项目决算明细表)。
第十六条 资金保障与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广东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针对所有未结项的项目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示、中止项目乃至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进度明显低于计划;
(二)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或成果简介,由“质量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验收。审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交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对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可增加一定的建设时间,但不再给予经费,到期再次验收仍不达标者,对项目按照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在年度量化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令予以赔偿。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亦应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核和验收的项目,学院协助予以推广和提升,对效果显著、富有独创性、具有特色的项目,学院将推荐申报各类奖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